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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3楼抛带铁钉建筑垃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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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正确审判高空掷物案件的意见》,以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掷物行为。依法治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高架安全”,提出了十六项具体措施。其中,很明显,故意将物体扔向高空的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危险手段危害人身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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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上虞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在浏览微信时,发现一位朋友谴责高空抛弃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分发了该行为的现场录像。检察官意识到《刑法修正案》(11)已将高空掷物列入刑事类别,并且视频中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可能涉嫌高空掷物罪,因此他们转移了上虞区公安局的刑事线索。 3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调查,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直接从他承包的上虞区一个开放社区三楼三楼的窗户上扔下了部分拆下的木板和其他建筑废料。为了方便。在地面上,扔出的废料中装有铁钉子,投掷现场没有警告线和提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幸运的是,没有人受伤。在公安案件立案侦查之日,上虞区检察院提前派出人员介入调查,针对新犯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十项指导性侦查工作。锁定犯罪者,如何弄清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如何弄清楚犯罪者的主观恶性。3月18日,该案移送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解释法律并进行推理后,韩先生自愿认罪并认罪,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和刑罚供述,同意适用加急程序。 3月18日,法院以涉嫌高空掷物为由,对汉族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第二天,绍兴市上虞区法院经审判后采纳了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并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韩立认罪,并拒绝在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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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在韩某高空掷物案件中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原告的量刑建议,并判处被告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处以高空掷球罚款和缓刑一年,罚款人民币3,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高空掷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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